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現批準《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等11項標準為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由我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一、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544—2008) 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2008) 三、羽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1—2008) 四、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1902—2008) 五、發酵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1903—2008) 六、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1904—2008) 七、提取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5—2008) 八、中藥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1906—2008) 九、生物工程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1907—2008) 十、混裝制劑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8—2008) 十一、制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9—2008) 按有關法律規定,以上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以上標準自2008年8月1日起實施。 以上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環境保護部網站(bz.mep.gov.cn)查詢。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544-2001)廢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業經質檢總局孫曉康會簽)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 環保 污染物 排放 標準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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