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環文〔2009〕222號
關于印發河南省海河流域水環境生態補償
辦法(試行)的通知
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海河流域水環境生態補償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海河流域水環境生態補償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推進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誰污染、誰補償”,“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制定《河南省海河流域水環境生態補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南省轄海河流域(包括金堤河)的地表水環境生態補償,包括:安陽、鶴壁、新鄉、焦作和濮陽等五市,大沙河、衛河、共產主義渠、湯河、淇河、馬頰河、金堤河、西柳清河和黃莊河等九條河流。
第三條 根據省政府與省轄市政府簽訂的環保責任目標,補償考核的因子為:化學需氧量和氨氮。
第四條 生態補償基準金由各考核斷面的考核系數和扣繳標準確定,16個考核斷面的生態補償基準金見附件。
第五條 對各考核斷面水質超出與省政府簽訂環保責任目標值的,根據超標程度按以下方法計算扣繳的生態補償金:
(一)0.2<超標倍數≤1.0時,生態補償金按照“超標倍數×生態補償基準金”計算;
(二)1.0<超標倍數≤2.0時,生態補償金按照“2×超標倍數×生態補償基準金”計算;
(三)超標倍數≥2.0時,生態補償金按照“4×超標倍數×生態補償基準金”計算。
第六條 扣繳生態補償金的計算依據為《河南省地表水責任目標斷面監測通報》中的水質監測數據,按周計算生態補償金。
第七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各考核斷面每周超標倍數和扣繳補償金的數額,并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將補償金扣繳情況每季度在新聞媒體上通報。扣繳采取省財政年終結算時扣收該市財力的辦法辦理,扣繳的財力作為生態補償金。
第八條 省財政主管部門依據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的各考核斷面生態補償金,對有關省轄市進行補償和獎勵。
(一)扣繳金額的50%用于上游城市對下游城市的補償;
(二)扣繳金額的30%用于水污染防治和環境監測監控能力建設;
(三)扣繳金額的15%用于對考核斷面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年度達標率均超過90%的省轄市進行獎勵,每個考核斷面的獎勵金額按照扣繳金額×15%×獎勵系數計算;(獎勵系數見附件)
(四)扣繳金額的5%用于對淇河上游區域的補助。
第九條 生態補償和獎勵資金計算的依據為《河南省地表水責任目標斷面監測通報》中的年度監測數據。
第十條 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各考核斷面每年度獎勵資金的數額。
第十一條 生態補償和獎勵資金從省財政扣繳的有關省轄市生態補償金中列支。年度終了后,省財政主管部門依據省環保主管部門核定的各考核斷面年度生態補償和獎勵資金的數額,對有關省轄市進行補償和獎勵。
第十二條 有關省轄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市區域的水環境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16個考核斷面的生態補償基準金
2、獎勵系數
附件一
16個考核斷面的生態補償基準金(萬元)
監測斷面 名 稱 |
河流名稱 |
考核 城市 |
監測 城市 |
扣繳 標準 |
考核 系數 |
補償 基準金 |
南樂元村集 |
衛河 |
安陽 |
濮陽 |
10 |
19 |
190 |
浚縣柴灣 |
衛河 |
安陽 |
鶴壁 |
10 |
0.5 |
5 |
濮陽大韓橋 |
金堤河 |
安陽 |
濮陽 |
10 |
4.5 |
45 |
林州黃花營 |
淇河 |
安陽 |
鶴壁 |
10 |
1.5 |
15 |
湯河水庫 |
湯河 |
鶴壁 |
安陽 |
10 |
6 |
60 |
浚縣王灣 |
衛河 |
鶴壁 |
安陽 |
10 |
2 |
20 |
湯陰五陵 |
衛河 |
鶴壁 |
安陽 |
10 |
3 |
30 |
滑縣孔村橋 |
黃莊河 |
新鄉 |
安陽 |
10 |
1 |
10 |
衛輝皇甫 |
衛河 |
新鄉 |
新鄉 |
10 |
17.5 |
175 |
衛輝下馬營 |
共產主義渠 |
新鄉 |
鶴壁 |
10 |
12.5 |
125 |
修武水文站 |
大沙河 |
焦作 |
焦作 |
10 |
14 |
140 |
獲嘉東碑村 |
共產主義渠 |
焦作 |
新鄉 |
10 |
1.5 |
15 |
滑縣黃塔橋 |
西柳青河 |
新鄉 |
安陽 |
10 |
1 |
10 |
南樂水文站 |
馬頰河 |
濮陽 |
濮陽 |
10 |
10 |
100 |
大名龍王廟 |
衛河 |
濮陽 |
濮陽 |
10 |
0.1 |
1 |
臺前賈垓橋 |
金堤河 |
濮陽 |
濮陽 |
10 |
6 |
60 |
附件二
獎勵系數
說明:公式中“平均達標率”為化學需氧量和氨氮的平均達標率。
主題詞:環保 海河流域△ 生態補償 通知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09年7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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