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亞灣核電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于嶺澳核電廠〈安全相關系統和設備定期試驗監督要求〉(試用版)延期申請的請示》(廣核運〔2009〕27號)收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我局審查了你公司的申請文件,認為你公司提出的嶺澳核電廠《安全相關系統和設備定期試驗監督要求》(試用版)延期申請是可以接受的,現批準試用期限延長至2010年12月31日。
你公司應嚴格遵守監督要求的規定,確保嶺澳核電廠的運行安全。同時要求你公司盡快完成新版嶺澳核電廠《安全相關系統和設備定期試驗監督要求》的編寫工作,并報我局審評。
二○○九年六月五日
主題詞:環保 核電廠 批準 延期 通知
抄送:環境保護部廣東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