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環境保護廳文件豫環文〔2009〕14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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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轄市環保局: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449號令)、《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31號令)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了《河南省核技術應用項目審批與許可證核發委托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核技術應用項目審批與許可證核發 委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加強輻射安全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統一規范核技術應用項目與行政許可申報程序和行政審批行為。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449號令)的要求,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輻射環境監管單位。 第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委托授權、分級負責的原則,做好輻射安全監管工作。 第四條 已被委托授權的省轄市負責下列核技術應用項目的審批管理工作。 1、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核技術應用項目; 2、銷售和使用Ⅴ類放射源核技術應用項目; 3、新、改、擴建使用Ⅳ類放射源核技術應用項目。 第五條 已被委托授權的省轄市應對下列《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核發、換發進行管理。 1、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 2、銷售Ⅴ類放射源的; 3、使用Ⅳ、Ⅴ類放射源的。 第六條 未被授權委托的省轄市,對本轄區核技術應用項目審批和《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工作仍按原規定辦理。 第七條 放射源銷售單位的建設項目和許可證核發,各省轄市環保局應事先通報省環保廳并會同省環保廳對銷售Ⅴ類放射源單位的銷售總量、安全防護與監控、源庫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八條 《輻射安全許可證》使用范圍變更的按下列要求進行管理。 1、一個輻射工作單位銷售、使用多類放射源、射線裝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只能申請一個許可證,以使用類別最高的情況劃分管轄權。 2、在已被授權委托的省轄市內使用Ⅳ類放射源的輻射工作單位,已取得省環保廳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在有效期內繼續使用。在擴、改建項目時,由所在市環保部門負責環評文件審批,輻射工作單位持審批文件到省環保廳辦理許可證變更;在使用期滿時,根據使用范圍和委托授權,再向所在市的環保局申請換證,換證之前應向省環保廳申請注銷原證,持省環保廳注銷批文按有關程序到所屬地辦理。 3、已取得省轄市環保局頒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并使用Ⅴ類放射源的單位,擴、改建時使用的Ⅳ類放射源未超出省轄市環保局委托授權范圍的,由所在市環保局負責變更《輻射安全許可證》的相關內容;超出省轄市環保局委托授權范圍的,在向省環保廳申請核發《輻射安全許可證》前應先到當地注銷原證。 4、《輻射安全許可證》變更和注銷由發證單位辦理并負責收回原證。 第九條 省環保廳負責對全省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及開放性工作場所的審批,委托授權不包括此項范圍,省轄市環保局仍負有日常監管職責。 第十條 按照屬地、屬權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由省轄市環保局負責進行監管的,由所在市環保部門下達限期整改通知,并監督落實。省轄市環保局對轄區內的輻射工作單位進行監督和檢查時,發現違法情況應及時處置并立即上報。 按照審批權限對輻射工作單位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和處罰的,須報請省環保廳同意。 主題詞:環保 審批 許可 通知 抄送:省輻射環境安全技術中心。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09年5月27日印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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