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巢湖流域各市環保局:
根據《國務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和《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要求,我省在兩流域實施了新建制革、化工、印染、電鍍、釀造五大重污染行業建設項目的環保預審制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為進一步強化環境監管,規范環保預審工作,加強對市縣環保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的指導,提高預審工作質量和效率,特對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局主要從下列方面對擬建項目進行預審:
1. 是否符合國家及省產業政策和清潔生產標準或者要求。
2.項目所在區域水環境質量是否滿足相應水環境功能區劃要求,是否對下游城鎮集中飲用水源造成安全隱患。
3.項目選址是否進入已通過區域環評且環保設施完善的開發區或工業園區,是否和園區的主導產業規劃相符合。對進入園區確有困難的,其項目選址是否與當地有關規劃相符合,并取得有關部門的書面意見。
4.項目建設新增的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是否有明確的排放容量來源。
5.是否存在環境隱患和環境風險,能否通過工程措施和嚴格監管予以防范。
二、為加強項目預審管理,我局將建立例會制度,對需要進行技術審查的,將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審查。
三、各市環保局要進一步加強服務,對項目前期工作提前介入,在產業政策、環保政策等方面加強針對性指導,引導建設業主把項目建設與當地的產業結構調整有機結合起來,避免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在上報我局審批前,各市環保局要事先對擬建項目的規模、單條生產線的生產能力以及所采取的生產工藝等進行審核把關。要按照《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容量管理辦法(暫行)》的規定,對新建項目所需的新增排放容量進行核算,說明新增排放容量的來源。對擬建項目所涉及到的關鍵問題提出明確的書面意見。
四、依法需要我局預審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先向各市環保局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1.建設項目預審申請文件1份;
2.有資質的單位編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一式2份;
3.新建項目所需新增水污染物總量指標來源,改、擴建項目所需水污染物總量的調配平衡方案;
4.項目選址園區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或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對項目選址的書面意見,進入市政府污水處理廠或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廠的協議和承諾書面意見;
5.可研報告要有項目水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來源、產生量、處理工藝及效果、排放去向、排放執行標準等內容。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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