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焦炭生產企業環境監管及排污收費有關問題的請示》(黑環函〔2009〕13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按照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征收排污費的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按照上述規定,煉焦產生的廢水用于熄焦,污染物排放至大氣當中的,不應繳納污水排污費,而應按照排放至大氣中的污染物種類和數量繳納廢氣排污費。
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9號)第九條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時,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監測方法進行核定;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進行核定。”根據上述規定,核定熄焦過程中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應以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監測方法進行;不具備廢氣監測條件的,可監測核定用于熄焦的煉焦廢水中氰化物、氨等污染物排放量,再折算成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若不具備煉焦廢水監測條件,可暫參照《排污申報登記實用手冊》、《工業污染物產生和排放系數手冊》和《工業污染核算》中相關系數核定其煉焦廢水中污染物排放量。
在焦炭行業排放標準頒布實施前,煉焦企業的廢水和廢氣排放應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的規定。其中,煉焦廢水中第一類污染物應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監控。超出上述標準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予以處罰。
二○○九年六月一日
主題詞:環保 焦炭 監管 排污收費 復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