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環境保護局辦公室文件 鄂環辦[2009]62號
關于加快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頒發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環保局: 為深入貫徹執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切實提高我省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水平,規范管理,按照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輻射安全和防護工作的通知》(環發[2008]13號)的要求,對已廢止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規定取得的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許可證,自 一、所有銷售、使用Ⅱ、Ⅲ、Ⅳ、Ⅴ放射源的單位,應在6月30日前上報輻射安全許可申報材料,9月30日前完成許可證發放工作。(名單附后) 二、所有銷售、使用Ⅱ、Ⅲ射線裝置和乙、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單位,應在7月31日前上報輻射安全許可申報材料,12月31日前完成許可證發放工作。 三、為確保申報材料的規范性,對需編制核技術應用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單位,必須請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對需填報核技術應用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其單位技術人員不能滿足填報要求的,可請有資質的單位填報。 四、凡不能按以上要求上報申報材料,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單位,我局將下達限期整改通知,并依法予以實施行政處罰和關停。
“兩會”提案
【更多】
商會動態
【更多】
會員驗證提交關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