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請求解釋執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有關問題的請示》(閩環保法〔2010〕6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環保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責令改正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一條對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程序、期限、要求做了具體規定。
責令改正決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形式。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責令改正決定的,環保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有關條件和要求。
二、環保部門作出責令改正決定時,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不利的行政決定后,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責令改正決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形式。因此,根據上述規定,環保部門作出責令改正決定時,應當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環保部門作出的責令改正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三、是“責令停產”還是“責令停止生產”,應當結合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具體的法律法規規章條款選擇適用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是對環境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主要形式的列舉,并不是新的創設性規定。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中是“責令停產”還是“責令停止生產”,應當結合違法行為的性質,選擇適用相應的具體法律法規規章條款。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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