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6號令)和《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程序的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發〔2005〕15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審及驗收工作。
第二章 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范圍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第一類重點企業: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企業。
(二)第二類重點企業: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質主要指《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危險化學品名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劇毒化學品名錄》中的劇毒、強腐蝕性、強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電設施和軍工核設施)、致癌、致畸等物質。
第四條 省環保局根據縣、市(地)環保局初選核定的企業名單確定并分批公布實施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
公布的內容包括:企業名稱、企業注冊地址、類型(第一類重點企業或第二類重點企業)。
企業所在市(地)環保局在名單公布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企業。
第三章 評審階段
第五條 在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名單公布后一年內,企業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并向所在市(地)環保局提出申請,經市(地)環保局初審合格后報省環保局。省環保局委托省清潔生產中心對其資料是否齊全、有效進行審查。
第六條 企業在申請評審時應提交如下資料:
(1)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審申請表(1份)
(2)清潔生產審核報告(5份)
(3)企業基本經濟數據表(1份)
(4)污染物排放情況表(1份)
(5)清潔生產審核數據表(1份)
(6)環境監測部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1份)
第七條 省環保局自收到企業清潔生產評審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確定評審的時間,并組織相關專家組成評審組。
第八條 省環保局委托省清潔生產中心組織評審組召開評審會議,聽取企業關于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匯報、咨詢機構關于清潔生產審核技術匯報。評審組審閱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查閱清潔生產審核相關材料,對清潔生產審核工作進行詢問。
第九條 評審內容
(1)清潔生產審核過程的符合性
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編制的《企業清潔生產審核手冊》的要求,審核過程是否符合籌劃與組織、預評估、評估、方案產生和篩選、可行性分析、方案實施、持續清潔生產七個階段的具體要求。
(2)數據獲取方法的可靠性、有效性
審核報告對企業能源、資源消耗現狀、各主要產品生產工藝和設備運行狀況,對企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狀況,特別是企業超標、超總量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產生環節、產生原因要進行調查并進行全面的分析,反映的物料平衡應與企業實際生產過程,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情況相一致。
(3)清潔生產方案的可行性、先進性
清潔生產的方案是否具體可行;對中/高費清潔生產方案,是否進行詳細的可行性分析;污染物減排量,是否與總量控制指標相符合。
企業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標是否與同行業先進水平進行了比較,并有詳細的分析和說明。
是否明確落實方案的實施進度、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污染物達標排放時間是否滿足環保部門對企業達標排放期限的要求。
(4)清潔生產審核績效
企業在清潔生產審核過程中是否貫徹了邊審核、邊實施、邊見效的方針,是否及時落實了無/低費方案和條件成熟的中/高費清潔生產方案,資源、能源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是否有明顯節約,污染物排放量是否明顯降低。
第十條 對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1)生產現場、工藝流程以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
(2)企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狀況,特別是企業超標、超總量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產生環節、產生原因,核實企業污染源清單和污染物排放點位
(3)無/低費清潔生產方案的實施情況及效果,中/高費清潔生產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一條 評審組按《黑龍江省清潔生產審核評審標準》,結合現場檢查進行評議、現場評分,評審組最后提出評審意見。總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為通過,80分以下為不通過。對不通過評審的,審核機構、企業要根據評審意見要求,在規定時限內,認真做好整改工作,整改后經原評審組重新評審。
第十二條 省環保局將依據評審組的評審意見,將通過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在黑龍江省環保局網站、黑龍江省清潔生產網及相關媒體上公示,同時抄送企業所在地市環保局。
第四章 驗收階段
第十三條 省環保局會同企業所在市(地)環保局負責對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 通過評審的企業在規定的驗收時間內向省環保局提出驗收申請,企業申請驗收時應提交驗收申請表、所有中/高費清潔生產方案的實施情況總結、企業所在地環境監測部門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及其它相關的資料。
第十五條 省環保局會同市(地)環保局對企業進行現場檢查驗收,主要內容是檢查中/高費清潔生產方案的實施情況,驗證方案的有效性,檢查企業污染物排放與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以及與國家或地方頒布實施的行業清潔生產標準或行業先進水平的符合性。
第十六條 驗收結論
1、通過驗收:清潔生產方案按照實施計劃完成,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2、不通過驗收:清潔生產方案未能有效實施,污染物排放不能滿足達標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
第五章 獎懲辦法
第十七條 獎勵辦法
(1)省、市、區(縣)在制定和實施政府投資計劃時,對已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應當將企業清潔生產實施方案中的節能、節水、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預防污染等清潔生產項目列為重點領域,加大投資支持力度。
(2)對符合《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的清潔生產項目,經清潔生產審核評審合格的,省、各市(地)財政、環保部門在環保專項經費使用上優先給予安排;經清潔生產審核評審合格的重點企業,進入黑龍江省清潔生產項目庫,給予相應支持;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可以申報環境友好企業。
(3)污染物排放達標,清潔生產方案實施后效果顯著的企業,或清潔生產水平達到國際或國內領先的企業,由省環保局對其進行表彰和獎勵,命名為“清潔生產企業”,并在黑龍江省環保局網站、黑龍江省清潔生產網站等媒體上公布。
第十八條 處罰辦法
(1)對于第一類重點企業,不公布或不按規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即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逾期未開展審核的,所在地市環保局責令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拒不執行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2)對于第二類重點企業,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雖經審核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四十條規定處罰,即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逾期未提出評審申請的,由所在地市環保局限定評審期限,做出處理意見,并上報省環保局。
(4)雖經審核評審但不認真落實清潔生產方案者,致使驗收工作不能按時完成的企業,所在地市環保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達標或達標無望的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5)企業委托的清潔生產審核咨詢機構不按照規定內容、程序進行清潔生產審核,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審核報告的,由省環保局責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單。造成嚴重后果的,撤消其清潔生產審核咨詢資質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環保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