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函
環函[2010]5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于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相關問題的請示》(桂環報〔2009〕239號)收悉。 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必須申請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根據第八條的規定,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者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法人資格。根據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不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證書。 又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就你局來文請示的問題,函復如下: 一、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獨立申請獲得資質證書。子公司不能使用其母公司獲得的資質證書。 子公司對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后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具備申請獲得資質證書的條件,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分公司可以受持有資質證書的單位的委托,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并以持有資質證書的單位的名義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持有資質證書的單位,對受其委托的分公司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活動負責監督,并對分公司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三、持有資質證書的單位,或者以持有資質證書的單位的名義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分公司,不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情節嚴重的,由環保部門依法吊銷資質證書,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證書。 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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