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10年3月1日正式施行。現行的《上海市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屆時將同時廢止。
該《條例》共五章三十四條,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礎上,根據上海市實際情況,將保護范圍從原《條例》的黃浦江上游擴大為全市飲用水水源,同時對飲用水水源保護生態補償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船舶、碼頭污染防治,畜禽、水產養殖管理,農藥、化肥面源污染防治,違法單位的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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