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積極應對當前經濟形勢切實做好穩定就業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蘇政發〔2008〕103號)精神,積極應對當前經濟形勢對就業的影響,千方百計保增長、保就業、保穩定,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鼓勵企業穩定就業 (一)允許市區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經批準,允許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在2009年之內緩繳應由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加收滯納金。困難企業的社會保險歷史欠費在2009年內無力清償的,可繼續簽訂緩繳、補繳協議,緩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 (二)給予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對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依托定點培訓機構組織停工職工集中開展半個月以上技能培訓的市區困難企業,按參加培訓的人數給予每人最高不超過500元的職業培訓補貼,其中培訓半個月以上(含)、1個月以下的補貼標準為每人150元,1個月以上(含)、2個月以下的補貼標準為每人300元,2個月以上(含)、3個月以下的補貼標準為每人400元,3個月以上(含)的為每人500元。培訓后通過職業技能鑒定的,據實給予技能鑒定補貼。 (三)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上述第(三)項中本市戶籍的城鄉參培人員,按培訓的時間給予企業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社會保險補貼,其中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全額補貼,其他人員給予50%的補貼。補貼標準與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相同。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四)給予生活補助。對上述第(三)項中本市戶籍的城鄉參培人員,按培訓的時間給予企業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生活補助,生活補助按每人每月200元標準發放。對依據《企業破產法》實施重整企業的無生活保障職工,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不超過6個月的生活補助,重整后的企業必須優先錄用原企業職工。 二、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五)延續促進就業的扶持政策。將現行的鼓勵市區企業吸納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的審批時間延長至2009年12月31日,并取消“當年新增崗位新招人員”限制。對社會保險補貼期限于2009年到期,企業繼續使用的,補貼期限暫定順延到2009年12月31日。 (六)給予崗位補貼。市區各類用人單位新招用城鄉就業困難人員除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外,另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崗位補貼,崗位補貼的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 (七)放寬信貸扶持。市區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吸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根據實際吸納人數,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總額度發放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對貸款到期按規定還本付息的,可辦理第二次貸款。初次和第二次貸款均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 (八)給予吸納就業獎勵。對市區有明顯帶動就業效應的新創辦的企業,當年吸納就業規模達到100人以上,其中吸納本市戶籍人員達到50%以上,并按規定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的,每吸納1人就業給予2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鼓勵創業帶動就業 (九)建立扶持創業專項資金。在已建立促進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基礎上,建立市區扶持創業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引導、鼓勵和扶持創業工作。3年內,市區扶持創業資金不少于1000萬元。 (十)建立創業實習制度。按照自愿的原則,在我市支柱產業和重點發展的產業中確定一批創業實習基地,為經過創業培訓擬進行創業的人員提供3至6個月的實習服務。對經過創業培訓的本市戶籍學員,可根據其創業意向安排至同類的創業實習基地實習,實習期間的各項補貼參照青年見習標準執行,所需資金在扶持創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十一)政府購買創業項目。動員和發動社會中介組織,廣泛征集創業項目,逐步完善項目開發、征集、論證、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機制。對經招投標承擔項目開發、征集、推介等工作的中介組織,依據項目成功轉化率市區按照每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0元的標準,由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在扶持創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十二)放大小額擔保貸款效應。進一步擴大小額擔保貸款基金規模,放大信貸促進創業的政策效應。3年內,市區小額擔保貸款基金規模達到1000萬元以上。市區城鄉登記失業人員和返鄉創業農民均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由最高不超過5萬元放寬到最高不超過10萬元;屬于合伙經營的,可按人均貸款不超過10萬元、合計貸款額度不超過50萬元掌握。對已辦理小額擔保貸款并按規定還本付息的,可辦理第二次貸款。對利用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初次貸款據實全額貼息,第二次貸款給予50%的貼息;其他非微利項目初次貸款給予50%貼息。 (十三)給予租金補貼。鼓勵區、街道(鄉鎮)和村(居)委會發揮區位優勢,結合創業需求,建設市場型、門面型、樓宇型、生產型等多元化的創業載體,以減免租金方式為創業人員提供場地及有效的創業指導和跟蹤服務,進行孵化培養,提高創業成功率。經評估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按規定提供場地及跟蹤服務的,每孵化培養成功一個企業市區給予最多不超過1000元的一次性補貼。對本市戶籍創業扶持人員進入創業孵化基地自主創業的,1年內可按每戶每月不超過200元的標準據實給予租金補貼,所需資金在扶持創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十四)實行創業補貼。對初始創業的市區城鄉就業困難人員,領取營業執照后穩定經營6個月以上,可申請2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所需資金從創業扶持資金中列支。對市區城鄉無業殘疾人員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經殘聯審核,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給予最高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與就業困難人員創業補貼不重復享受)。 四、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 (十五)全力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開展就業服務進高校活動,將就業政策、崗位信息、職業指導、創業培訓和招聘活動送進校園。在技師學院、高職院校開設高校畢業生技能培訓班,提高其就業競爭能力。實施“一村一社區一名大學生工程”,全面落實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的各項扶持政策。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對原籍為本市的高校畢業生(含畢業學年的高校學生)開展免費創業培訓,愿意到青年就業見習基地或創業實習基地見習、實習的,按規定給予見習或實習補貼。根據見習、實習人數和時間長短,見習基地實習費補貼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 (十六)大力開展就業援助。建立健全零就業家庭動態清零長效機制。進一步加大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力度,努力拓寬公益性崗位范圍,將公共安全保衛、公共衛生保潔、公共環境綠化、公共設施維護、公共秩序管理,以及社區文化、教育、體育、衛生、保健、托老、托幼服務,社區勞動保障、工商、公安、交通、城管等協理服務,社會公益電話咨詢服務,機關事業單位后勤管理服務等,納入公益性崗位范圍,增強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能力,所需資金在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五、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 (十七)提升勞動者技能水平。充分運用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和失業保險基金,依托各類定點培訓機構,加強對企業職工的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城鄉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培訓、農民工的技能培訓和農村初高中畢業生的勞動預備制培訓,根據需要延長培訓期限,提高培訓補貼標準,緩解當期就業壓力,為新一輪發展儲備技能人才。對返鄉農民工可再次發給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券,組織開展轉移培訓。對農村初高中畢業后未能繼續升學的青年,采取技工學校提供培訓的辦法,政府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六、建立勞動保障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 (十八)加強失業監測和調控。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關注當前就業形勢的新變化,建立面上企業普遍聯系和困難企業重點聯系制度,進一步完善重點企業失業動態監測報告制度,將季度監測改為月度監測;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和企業用工、失業人員增減的監測和統計,及時分析研判就業形勢,制定落實更具針對性的措施。加強對農村勞動力就業情況的動態跟蹤調查,依托城鄉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立農民工返鄉監測和報告制度,及時了解外出農民工就業狀況和返鄉情況。完善失業登記制度,將已在用工地穩定就業半年以上失去工作的農民工納入失業登記。加強失業調控,嚴格執行企業裁員規定,企業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應事前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勞動保障部門應指導企業依法履行裁員程序,提供相關咨詢服務和政策支持,做好裁減人員與企業用工需求的對接服務工作,幫助企業妥善分流職工。 (十九)建立企業欠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指導企業在運行困難情況下依法適度調整工資支付標準,簡化非標準工時工作制的審批程序,方便企業選擇適合自身情況的工時制度,妥善解決困難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問題。對因就業和勞動關系調整發生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做到快速反應,積極介入,妥善處理。市要建立欠薪保障墊付資金,一旦發生企業主欠薪逃匿事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縣級政府也要相應建立健全企業欠薪應急處置機制。 七、切實加強對穩定就業促進就業工作的領導 做好新形勢下的就業工作,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級政府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切實加強領導,把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穩定和擴大就業作為當前一項重大任務來抓。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能,及時分析情況、研究措施,扎實開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其他各有關部門要主動承擔任務,加強協調配合,齊心協力推進就業工作。全面落實促進就業的目標責任制,實施更加積極有效的就業政策,進一步營造有利于促進就業創業的社會環境,努力形成全市穩定就業的良好局面。 八、本意見規定的優惠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縣(市)可參照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適合本地的穩定就業促進就業政策。 本意見所指“困難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受當前金融危機影響,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但恢復有望,停產或部分停產開展職工培訓半個月以上,連續2個月以上無法正常發放職工工資,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 (二)已采取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承諾1年內不裁員或少裁員的; (三)生產經營活動符合當地產業和環保政策(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百人以上企業。 市區困難企業的具體認定工作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經貿、地稅等部門負責。 本意見所指“就業困難人員”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城鎮“4050”、特困職工家庭、單親家庭、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 (二)城鄉低保家庭、殘疾人員; (三)城鎮零就業家庭和農村零轉移貧困家庭人員; (四)農村低收入家庭人員以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符合上述困難情形之一的被征地農民。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
提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