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節能減排工作,建設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結合高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高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轄區內進行工商注冊、生產經營、稅務登記,并以本單位為主體實施節能減排的購地建廠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管委會設立“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高新區節能減排工作的開展。管委會建設發展與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建環局)根據本年度“節能減排專項資金” 的使用情況,做出下一年度預算,上報管委會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原則上每年的預算為1000萬元。 第四條 “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由建環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和財政局共同負責。建環局與經發局組織項目申報、評審,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及撥付管理,下達專項資金。 第五條 根據區內產業發展狀況和環境保護要求,確定以下重點鼓勵項目: (一)企業自建污水處理、再生水回用系統; (二)針對重點耗能設備或生產線進行節能技術改造,淘汰落后耗能高的設備,使用環保節能型設備的; (三)采用清潔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包括天然氣、太陽能、風能或生物質能等)發電、照明、制冷制熱項目; (四)以固體廢物(包括生活垃圾、電子廢棄物等)為原料進行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 (五)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和能源評估的項目; (六)經評審確定為節能示范建筑的項目; (七)經高新區“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使用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同一項目不可重復申請“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在一個評審年度內,同一單位最多申報兩個項目,按照項目實際投資總額給予一次性不超過30%的專項獎勵資金,單項獎勵資金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條 已享受高新區其他優惠政策的項目,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八條 申請本辦法優惠政策的單位,需要符合國家、天津市和高新區產業政策,依法辦理的環保手續齊全,無環保違法違紀行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五條規定內容,申請的項目或設備設施正常運行三個月以上。 第九條 管委會每年兩次(正常情況為每年的5月和10月)集中受理申請,具體辦事程序如下: 1、申請單位在高新區政務網(www.thip.gov.cn)下載或到建環局、經發局領取《天津高新區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申請表》并填寫。 2、申請單位準備《天津高新區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申請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將“申請表”及申請材料提交到建環局或經發局。 4、建環局與經發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在高新區政務網上對項目情況進行公示,一般情況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5、對符合要求的項目在1個月內出具審批意見;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在1個月內通知申請單位。 6、財政局對給予的“節能減排專項資金”進行核準后,報請高新區管委會批準。 7、財政局撥付款項,通知企業領款。 第十條 建環局負責將獲得“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單位的先進做法和經驗在高新區政務網刊登,加強區內企業在節能減排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第十一條 對給予“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的單位,高新區主管部門要定期復核,監督其執行情況。復核不合格的,追回給予的專項資金,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凡存在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套取資金的,高新區管委會有權利追回已給予的專項資金,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管理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11日。
天津高新區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申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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