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銅陵市住房和城鄉建委,各市行業主管局(處、辦、中心),廳機關各處室(局),廳直各單位:
為加強建設稽查工作,規范建設稽查行為,我廳制定了《安徽省建設稽查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建設稽查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效率,維護建設市場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徽省建設稽查局(以下簡稱建設稽查局)是對全省建設行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稽查的執法部門。
第三條 建設稽查是指對建設系統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規范建設行政行為;規范建設市場秩序,查處重大違法行為。
第四條 建設稽查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建設系統各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需要由廳查處的上述機關和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負責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執行由廳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
(二)監督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國家和省級風景名勝區規劃執行情況;會同廳有關處室負責省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的實施。
(三)參與對全省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建筑市場、勘察設計咨詢市場、住房保障與公積金、房地產市場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專項稽查,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四)規范建設市場秩序,查處重大違法案件,提出處罰意見;會同廳有關處室執行由廳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五)指導、考核全省各類建設(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房地產等)行政執法隊伍、人員;指導地方各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稽查工作;
(六)省建設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稽查局承辦的稽查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來源:
(一)省政府、建設部、廳領導批轉的;
(二)省紀檢、監察、信訪等相關部門轉來的;
(三)廳機關處室和廳屬執法單位移交的;
(四)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或群眾投訴、舉報的;
(五)執法檢查發現的;
(六)新聞媒體曝光,影響較大的。
第六條 建設稽查局應當對不同來源的案件分類登記,登記事項主要包括案件來源、當事人名稱、違法時間、地點和案情簡況等內容。
第七條 對不同來源的案件,建設稽查局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違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或稽查內容涉及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建設稽查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直接進行稽查;
(二)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由省建設主管部門查處的,由建設稽查局進行稽查;
(三)屬于相關部門職責范圍的,轉交相關部門;
(四)屬于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批轉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案件稽查應當履行立案登記手續,稽查事項報局長審批后予以立案。立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當事人;
(二)經過初步調查了解,違法違規事實基本清楚;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稽查的案件需要進入行政處罰程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徽省建設廳行政處罰工作程序若干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在案件稽查中,發現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行政責任的,建設稽查局應當制作《建設稽查意見書》,送有關單位;需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行政責任的,及時移送。
第十一條 案件稽查結束后,屬于省政府、建設部和廳領導批轉的事項,應當形成專題報告,報省政府、建設部和廳領導;屬于相關部門轉交的,應當將查處結果抄告該部門;屬于各市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或群眾實名投訴、舉報并有可以聯系的方式的,應當將查處結果告知上報單位或投訴、舉報人;屬于媒體曝光的,應當將查處結果抄送有關媒體。
全部案件查處結果,應當適當方式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十二條 建設稽查局應當于每年的一季度組織對上一年度的案件稽查工作進行分析,并將分析結果報送廳領導。
第十三條 建設稽查局參與有關處室組織的專項稽查的,稽查結束后,應當配合組織單位形成專項執法檢查情況匯報;在專項稽查中發現應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查處的違法案件,按本規定進入案件稽查。
第十四條 規劃督察工作,由建設稽查局會同廳規劃處按照省規劃委員會《安徽省城市規劃督察員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
第十五條 執法隊伍、人員的指導、考核工作,由建設稽查局按照《安徽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和《安徽省建設監察隊伍評議考核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十六條 建設稽查局應當對每年的工作資料進行整理并立卷歸檔,重要檔案于下一年第一季度移交廳檔案室保管。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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