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31 10:19:43
滬發改價費(2008)007號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局、環保局:
為實現本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任務,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上海市節能減排工作實施方案》(滬府發[2007]25號),經市政府同意,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調整本市二氧化硫排污費收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二氧化硫排污費收費標準從每公斤0.63元調整至1.26元。已列入本市關停計劃的發電企業小機組,在計劃期內暫不調整。由于企業自身原因未能按計劃關停的,按每公斤2.52元追繳。
二、二氧化硫排污費征收、減免辦法按《上海市排污費征收管理辦法》(滬財預[2003]89號)等規定執行。
三、各級物價、財政、環保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做好政策實施的相關工作。各級物價、財政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加強對排污費征收和資金管理的監督檢查。各級環保部門應嚴格執行排污費收費標準,確保排污費依法及時足額征收,并專款用于污染防治。
四、接本通知后,請各級排污費征收部門到同級物價、財政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票據購印證》的變更手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物價局)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