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環法字〔2008〕9號
各市、縣(區)環保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促進各級環保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行為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環保部門的工作實際,省局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涉及經濟處罰的條款進行了細化,形成了《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并經
一、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過罰相當原則、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程序正當原則、綜合裁量原則。
二、本省各級環保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原則上應當按照《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以下簡稱“細化標準”)行使自由裁量權。對確實需要降低或者提高處罰標準超出“細化標準”規定的罰款幅度的行政處罰,應當特別提請本級局領導集體審議決定。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先責令改正的,應當先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進行處罰。
四、在案件調查報告、聽證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處理決定中,應當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進行表述,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應當說明理由。
辦案機構對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沒有說明理由的,核審機構應當作退卷處理;核審機構認為需要改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幅度的,應當說明理由;核審機構認為辦案機構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缺少必要證據的,應當要求辦案機構補充調查有關證據。
五、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按照“細化標準”主動糾正。
上級環保部門應當對下級環保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有權按照“細化標準”責令糾正并予以通報。
六、“細化標準”中有關自由裁量權的規定中,所稱“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包含本數,具體細化幅度包含上限不包含下限。
七、“細化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江西省環保系統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則(試行)》(贛環法字[2007]11號)同時廢止。
八、各單位接本通知后,應當組織全體人員認真學習“細化標準”,并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局政策法規處反映。(聯系電話:0791—8592205)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部分 環境保護綜合管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因無具體罰款幅度,不細化。
二、江西省環境污染防治條例
因該條例正在修訂,暫不細化。
第二部分 水環境污染防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條 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細化為:
1、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以1—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8萬元罰款;
2、拒絕監督檢查的,處以5—8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8—10萬元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細化為:
1、應編報《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以5—8萬元罰款;水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以8—10萬元罰款。
2、應編報《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以10—15萬元罰款;水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以15—20萬元罰款。
3、應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以20—30萬元罰款;水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以30—40萬元罰款。
4、造成污染危害嚴重后果的,處以40—50萬元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細化為:
1、謊報水污染物申報登記事項的,處以1—3萬元罰款;
2、拒報水污染物申報登記事項的,處以3—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10萬元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細化為:
1、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處1—4萬元罰款;
2、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的,處4—7萬元罰款;
3、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處7—10萬元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細化為:
1、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處1—3萬元罰款;
2、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的,處3—5萬元罰款,造成較大危害后果的,處5—10萬元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細化為:
1、應編報《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的,處1倍罰款;
2、應編報《環境影響報告表》項目的,處2倍罰款;
3、應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的,處3倍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細化為:
1、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1)非重污染行業年度內超標排放一次的:
①超標1倍以下的,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罰款;
②超標1倍以上2倍以下的,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3倍罰款;
③超標2倍以上的,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4倍罰款。
(2)非重污染行業年度內超標排放二次的或重污染行業超標一次的,按上述標準加一倍處以罰款。
(3)非重污染行業年度內超標排放二次以上或重污染行業超標一次以上的,處以應繳納排污費數額5倍罰款。
注:重污染行業:根據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環發[2003]101號)規定,重污染行業暫定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電、建材、造紙、釀造、制藥、發酵、紡織、制革和采礦業。
2、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1)非重污染行業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3倍罰款;
(2)重污染行業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4—5倍罰款。
第七十五條第二款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細化為: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5—10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處以10—30萬元罰款;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私設暗管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10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處以40—50萬元罰款。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細化為:
1、向江河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處以2—5萬元罰款;
2、向水庫、湖泊、地下水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處以5—10萬元罰款;
3、向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水體以及生活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處以10—15萬元罰款;
4、向生活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處以15—20萬元罰款。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細化為:
1、向江河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江河排放的,處以10—15萬元罰款;
2、向水庫、湖泊、地下水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庫、湖泊、地下水排放的,處以15—25萬元罰款;
3、向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水體以及生活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上述水體排放的,處以25—40萬元罰款;
4、向生活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一級保護區排放的,處以40—50萬元罰款;
5、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直接埋入地下的,處20—40萬元罰款。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細化為:
1、在江河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處以1—3萬元罰款;
2、在水庫、湖泊、地下水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處以3—5萬元罰款;
3、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水體以及生活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處以5—8萬元罰款;
4、在生活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處以8—10萬元罰款。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細化為:
1、向江河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以2—5萬元罰款;
2、在水庫、湖泊、地下水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以5—10萬元罰款;
3、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水體以及生活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以10—15萬元罰款;
4、在生活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以15—20萬元罰款。
5、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處以5—15萬元罰款;屬危險廢物的,處15—20萬元罰款。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細化為:
1、向江河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處以10—15萬元罰款;
2、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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