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31 10:19:13
2009年6月,共計有16161人次撥打重慶地稅12366服務熱線,其中座席工作人員接聽處理5092件,語音自動處理11069件。
一、業務受理基本情況
按業務種類劃分:稅收政策類占39.9%,涉及發票類占25.2%,申報辦稅類占29.7 %,涉稅舉報類占0.94% ,其他占4.26% 。
按咨詢問題的稅種劃分:企業所得稅14.5%,營業稅及附加23.9%,個人所得稅21.2%,車船稅1.8%,房產稅及土地使用稅7.2%,其他地方各稅25.6%,各類規費5.8%。
二、熱點問題
咨詢的熱點問題主要集中在代開地方稅收普通發票所需資料及稅率、個人出租住房和商業門面的區別、個人出租住房涉及的綜合征收率、個人所得稅涉及工資薪金的計算方法、城鎮退役士兵自主創業能否享受稅收優惠、大學生自主創業的相關政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方法和申報時間等問題。
三、典型問題選登
(一)對公司有員工同時在其他企業工作,兩處取得工資的情況,我公司在扣繳其個人所得稅時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在兩個單位任職受雇,分別取得工資薪金收入,扣繳義務人按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分別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需要選擇一個任職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自行申報,即將兩處取得工資薪金收入加在一起扣除2000元費用,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再減掉分別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的稅額,余額申報繳納。貴公司對所支付的工資薪金存在代扣代繳義務,對其他公司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存在法定的代扣代繳義務。
(二)對于2008年10月9日以前的個人存款孳生的利息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幣、外幣儲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此次政策調整后,個人所得稅仍然實行分段計算辦法,即只對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此前產生的利息仍按規定征稅。舉例說明,某儲戶在2007年1月1日存入5年期存款,在2011年12月31日到期。該項存款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2008年10月9日以后孳生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領取的住房公積金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費金、失業保險金、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依據上述規定,個人領取的住房公積金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