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人: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司有關負責人
怎么調?
優先發展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用地可打7折
中西部使用國有未利用地,可打1.5折至5折
此次調整,對各省(區、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和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據了解,優先發展產業是指各省(區、市)依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制訂的本地產業發展規劃中優先發展的產業。用地集約是指項目建設用地容積率和建筑系數超過《關于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所規定標準40%以上、投資強度增加10%以上。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工業項目是指在產地對農、林、牧、漁業產品直接進行初次加工的項目。
對中西部地區確需使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15%執行。使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50%執行。
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地實際,盡快制定公布本省區市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為什么要調?
2008年工業用地增長率下降幅度最大
服務于保增長擴內需的宏觀調控目標
2006年12月底,國土資源部公布了《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并明確了實施要求。從相關調研和市場監測情況看,《標準》對政府出讓行為給予了強力約束,極大地壓縮了惡性競爭競相壓價的空間,在建立合理的工業用地出讓價格水平、保障土地所有者合法權益、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工業用地招拍掛出讓制度的推進,向逐步理順工業用地價格形成機制邁出了重要一步。2008年以來,國際國內宏觀經濟形勢發生了一定變化,對土地市場產生了一定影響,市場呈下行態勢。
2008年全國35個重點城市各種用途的地價增長率降至近6年來的最低谷,商業、居住和工業地價增長率分別為0.92%、0.43%、-0.47%。各用途地價增長率下降幅度也較大,其中工業地價增長率下降幅度最大,比上年同期下降16.24個百分點。
結合當前宏觀經濟形勢,此次調整,主要著眼于適當調整《標準》實施政策,解決地價政策與產業政策協調配合、地價在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等方面的作用等,逐步建立相對靈活、差別化的地價管理政策,進一步發揮其“有保有壓、區別對待”的作用,服務于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上水平的宏觀調控目標,從而更好地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重大決策,促進工業用地的利用方式向政府調控目標的轉變。
新政延續多長時間?
根據經濟形勢和土地市場運行變化適時調整
國家未放松淘汰落后產能的土地閘門
國土資源部將會跟蹤其實施效果,根據經濟形勢和土地市場運行變化,適時調整。工業用地的管理政策,主要應體現如下幾點思路:一是控總量。目前,我國工業用地占用地總量比例明顯高于發達國家水平,充分挖掘存量用地潛力,節約集約用地,從而保護耕地,將是下一步的工作方向;二是調結構,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淘汰落后產能;三是上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復建設。從長遠來看,按照十七大所要求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的生產要素和資源價格形成機制”將是工業用地地價管理的目標。所以此次調整并不意味著國家放松了在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淘汰落后產能方面的土地閘門。
此次調整的實施政策是有選擇、有控制的。《通知》中明確了適用政策必須同時具備“優先發展產業”和“用地集約”兩項條件,對用地集約的認定是容積率、建筑系統、投資強度三項指標必須同時超過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一定幅度,目的是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節約集約用地。而且,為防止各地操作中出現偏差,《通知》中嚴格按照國發〔2006〕31號文件“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出讓土地的規定,對具體工業用地項目的最低價實施政策設定了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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