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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及相關標準重點釋疑

    2009-07-31 10:18:59  

       一、問:中國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經于2006年2月28日頒布,這個《管理辦法》與歐盟在2003年2月發布的RoHS指令有何異同?
        答:中國的《管理辦法》和歐盟的RoHS指令相同之處有四個方面:
        (一)都是法律規范性文件;
        (二)主要目的都是為實現電子電氣類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禁止使用和減量化);
        (三)都涉及貿易活動(貨物貿易);
        (四)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是一樣的,都是六種: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中國的《管理辦法》和歐盟的RoHS指令不同之處有七個方面:
        (一)中國的《管理辦法》無需轉換低一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實施;但歐盟的RoHS指令需要轉換成歐盟成員國法律(法規)才可以實施。
        (二)中國的《管理辦法》調整對象為電子信息產品,歐盟的RoHS指令調整對象為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的電子電氣設備(暫不包括醫用設備、檢測和控制器械)。
        (三)中國的《管理辦法》對所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電子信息產品采取"一并納入"的做法放入其調整范圍,而歐盟RoHS只是將電子電氣整機產品放入其調整范圍,對元器件類、材料類產品的要求是通過整機來傳遞的。因此,中國的《管理辦法》對元器件類、材料類產品是"直接"采取限制與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質措施的,而歐盟RoHS則是"間接"采取措施的。
        (四)中國的《管理辦法》對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監督管理采用目錄管理模式;目錄以"窮舉法"方式形成;歐盟的RoHS指令將WEEE指令中的八大類產品全部放入,然后再對其中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技術尚不夠成熟、經濟上不可行產品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五)中國的《管理辦法》將于2006年2月28日頒布,2007年3月1日開始實施,有毒有害物質限制和禁止使用時間尚未確定;歐盟的RoHS指令的時間表是:2003年2月13日《指令》頒布,2004年8月13日轉為歐盟成員國法律(法規),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所以,歐盟的RoHS指令實施時間要比中國的《管理辦法》早。
        (六)中國的《管理辦法》貫徹實施需要制定"標準"和"目錄",制定"目錄"需要"標準"支撐;歐盟的RoHS指令的貫徹只需要標準的支撐。
        (七)中國的《管理辦法》中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采取了"兩步走"方式,第一步,在《管理辦法》生效之日起,僅僅要求進入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以自我聲明的方式披露相關的環保信息;第二步,對進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的產品實施嚴格監管,需要實現有毒有害物質的替代或達到限量標準的要求,然后要經過強制認證(3C認證)才可以進入市場;而歐盟的RoHS指令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采取的是"自我聲明"的方式,但歐盟的要求是"一步到位","自我聲明"的前提是要做到有毒有害物質達到限量要求。

        二、問:什么是電子信息產品?如何判斷一些應用了電子信息技術的產品是否屬于電子信息產品;企業如何根據《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3條"電子信息產品"的定義去判斷自己的產品是否是"電子信息產品"?

       答:信息產業部在《管理辦法》頒布后公布了一個按中國國家統計局確認的電子信息產業分類目錄編寫的《電子信息產品分類注釋》(以下簡稱《分類注釋》),這是一個電子信息產品的細目及其釋義,有了這個細目和釋義后,業內的每一個生產者就可以方便地"對號入座",可以確認自己生產的產品是否屬于"電子信息產品"范疇了。目前這個《分類注釋》刊登在信息產業部的網站上(網址:http://www.mii.gov.cn/col/col1221/index.html)。

        三、問:《管理辦法》中沒有任何類似于歐盟RoHS指令一樣的關于豁免的條款及豁免的方法,這是為什么?

        答:歐盟RoHS指令首先將所有直流電1500伏特以下、交流電1000伏特以下的電子電氣產品全部放入約束的范圍,然后就其中"技術尚不成熟、經濟上不可行"的產品進行"豁免",歐盟的"豁免"不是無限期的;但《管理辦法》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采用了"目錄管理"的模式。與歐盟RoHS指令采用的方法不同,《管理辦法》設置了一個"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這個目錄一開始是空的,隨著時間的推移,那些"技術上已經成熟、經濟上尚可行"的、實現了有毒有害物質替代的或者符合了限量標準的產品將被放入目錄,不放入目錄就意味著暫時被"豁免"。因此,《管理辦法》不需要、也沒有設置關于豁免內容的條款。

        四、什么是目錄管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是如何形成的?

        答:目錄管理是《管理辦法》確定的有別于歐盟RoHS指令的對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進行控制的管理方式。它的目標對象是所有現在已知含有六種有毒有害物質的電子信息產品,當確認其中某類產品已經實現產品的替代或有毒有害材料替代,或已經確認替代難以實現但可以做到符合限量的標準,對相關行業來說已經實現了"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可行",則該類產品將被放入《目錄》中。《目錄》的形成過程將是漸進的,將依照一定的程序,如征求相關企業意見,專家評估等。目前,信息產業部已經起草了一個《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制定程序規定》草案,希望將《目錄》的制定過程制度化、規范化。目錄制定程序確定后,然后才會對什么產品進入第一批《目錄》、何時進入《目錄》等問題進行研究。

        五、問:對于"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可行"的產品將被放入《目錄》,那么由誰來判定那些產品已經滿足"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可行"?如何判定?

        答:信息產業部在制定完成《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制定程序規定》之后,將開始進行《目錄》制定的準備工作。信息產業部將依照這個規定,將《目錄》的制定過程制度化、規范化、透明化。《目錄》制定過程中將廣泛征求相關企業、行業協會、專家、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等方面的意見,以確保《目錄》制定工作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六、問:《管理辦法》確定的對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可以形象地比喻為"兩步走",請具體闡述一下。

        答:《管理辦法》確定的對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過程的確是分為"兩步走"。"第一步"是,在《管理辦法》開始實施(生效)時,所有進入市場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電子信息產品僅僅被要求進行"明示"(自我聲明),即采用貼標識及在產品說明書里聲明的方式,告訴用戶或消費者,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和含量、環保使用期限、在廢棄時可否回收利用以及包裝物材料名稱等環保信息,對電子信息產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第一步"控制并沒有"替代"或"限量"的要求;"第二步"是,當某類(些)產品被列入《目錄》中時,這些產品要么是做到了對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替代,要么是達到了限量標準的要求,這需要經過CCC認證的合格判定才可以進入市場。

        七、問:按照《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似乎所有進入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都要進行有毒有害物質的強制認證,但認證過程在《管理辦法》中又沒有明確,不知道認證會不會增加生產商、銷售商、進口商的負擔?

        答:《管理辦法》明確了對電子信息產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限制與禁止采用"目錄管理"模式,只有進入《目錄》的產品才會被要求進行CCC認證。因此,在《管理辦法》開始施行(生效)時,沒有進入《目錄》的產品是不需要進行CCC認證的。產品進入《目錄》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將會確保企業有足夠的時間做好相關的準備。對進入《目錄》的產品實施CCC認證必然會增加生產這類產品的成本,這是毫無疑義的,這是為環境保護而必須付出的代價,但這對所有企業來說都是一樣的,無論是中國企業、外國企業還是生產商、進口商都是一樣的要求。

        八、問:《管理辦法》2006年2月 28 日就頒布了,它將于2007年3月1日開始施行,但有毒有害物質的限制與禁止的實施期限還沒有時間表。這里出現了三個時間,請問這三個時間各是什么意思?

        答:《管理辦法》的頒布時間是指本規章正式發布的時間,從這天開始,《管理辦法》將不再進行征求意見和修改;施行時間是《管理辦法》法律效力生效的時間,從這一天開始,除了關于進入《目錄》的有關規定未開始執行,其他的規定都開始執行了。使用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電子信息產品進入《目錄》的時間目前還沒有時間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是這樣規定的:"根據產業發展的實際狀況,由信息產業部商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發布被列入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的電子信息產品中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實施期限。"因此,進入《目錄》的產品實施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的時間在《管理辦法》中并未確定。

        九、問:從《管理辦法》的內容安排可以看出,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重點管理目錄和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準將成為《管理辦法》的兩個重要支撐。有關"目錄"的問題前面已經講得非常清楚了,但有關標準的制定情況介紹得不多。請介紹一下標準制定的進展情況。

        答:信息產業部在2004年啟動了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準的制定工作。信息產業部的思路是:積極跟蹤、實質性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完成國標委委托的起草電子電氣產品有害物質濃度檢測程序國家標準的任務;制定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行業標準。目前,信息產業部已經派員積極參與了IEC/TC111的活動,在國標委的統一協調下,牽頭組織了中國對應TC111 WG3的一個技術委員會(目前暫稱為中國WG3工作組);組建電子電氣產品有害物質濃度檢測程序國家標準工作組的工作已經完畢;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準工作組于2004年10月成立,負責起草制定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標準、檢測標準、無鉛焊接標準、認證與標識標準等行業標準。目前,已經立項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行業標準有八個,包括《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以下簡稱《限量要求》)、《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以下簡稱《標識要求》)、《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以下簡稱《檢測方法》)和五個關于無鉛焊接的標準;另外還有一個正在立項中的行業指導性技術文件,即《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通則》。其中《限量要求》、《標識要求》和《檢測方法》三個標準已經頒布,標準號分別為SJ/T 11363-2006、SJ/T 11364-2006、SJ/T 11365-2006,其余標準正在制定當中。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準的制定過程一是非常"標準"、規范,嚴格按照標準的制定程序,成立了標準組,制定了章程;二是公開、透明,對所有企業單位是開放的,標準組最初成立時僅有二十多家企業、單位,目前已經有一百多家企業、單位;三是標準的制定體現了和國際標準接軌,力爭"等同采用",由于國際標準目前尚未出臺,所以,我們是通過跟蹤、參與,了解信息,力爭使我們的行業標準具有"高起點、與國際標準看齊"的特點,使得其在將來可以順利地轉換為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國家標準。

        十、問:《管理辦法》和《標識要求》、《限量要求》是什么關系?

        答: 《管理辦法》是信息產業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等七部門聯合制定的一部國務院部門規章,以第39號聯合部長令的形式發布,其中包括有關標識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信息以及進入《目錄》的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應限量或禁止使用的規定;《標識要求》和《限量要求》兩標準依據《管理辦法》制定,以標準的形式進一步細化和規范了《管理辦法》中有關標識和限量的要求。《標識要求》和《限量要求》是《管理辦法》貫徹實施的重要配套標準,雖然其本身的性質是推薦性的,但由于《管理辦法》的引用而必須強制執行。

        十一、問:《管理辦法》規定電子信息產品的設計和生產也要符合相應的國家或行業標準,在滿足工藝條件的前提下,采用利于環保的方案,那么對于產品設計和生產有無硬性措施?

        答:《管理辦法》對電子信息產品的設計和生產導入了一個環境友好型產品設計和生產的理念。對產品的設計和生產提出了兩點要求:一是依據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控制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二在確保功能、性能的前提下,以現實的技術和工藝為基礎,盡量采用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易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但這個規定只是倡導性的,并無硬性措施。

        十二、問:維修配件和整機包換產品是否屬于《管理辦法》的調整對象?

        答:在售后服務中,用于維修或升級的零部件,不屬于《管理辦法》調整對象。但如果作為單獨的商品出售的則屬于《管理辦法》的調整范圍。

        十三、問:光盤、CD、VCD、DVD、磁帶產品是否應該滿足《管理辦法》?

        答:單獨銷售的光盤、CD、VCD、DVD、磁帶等空白盤片應按照《管理辦法》及《標識要求》規定進行標識。已經刻錄有內容的各種光盤、CD、VCD、DVD、磁帶等屬于軟件產品的暫不需要滿足《管理辦法》要求。

        十四、問:對于某些產品表面的一些塑膜或紙質標簽,是否也需要符合《管理辦法》的要求?

        答:電子信息產品表面的一些塑膜、紙質或其他材料的標簽,以及產品的說明書等可以暫不考慮滿足《管理辦法》的要求。

        十五、問:二手電子信息產品是否需要滿足《管理辦法》要求?

        答:二手產品不在《管理辦法》調整范圍之內。

        十六、問:什么是"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環保使用期限是否等同于安全使用期限?如何確定某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環保使用期限是否要政府審批?

        答: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特指環境質量安全的期限,僅指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不致發生外泄或突變從而對環境造成污染或對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期限。環保使用期限不等于安全使用期限,不包含因電性能安全、電磁安全等方面因素所限定的使用期限。環保使用期限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產品的安全使用期限。

        為了對消費者和制造商負責以及實現保護環境的目的,設定"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環保使用期限是產品在正常環境條件下使用的環保使用期間,而非極端環境下使用的環保使用時間。電子信息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由制造商或進口商自行制定,主要考慮到企業對自己生產的產品比較清楚,更容易制定出產品合理而科學的環保使用期限。如果企業將自己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制定得比較長,則承擔責任的時間就會比較長;如果制定的期限比較短,則失去一定的市場競爭力。因此,企業必須客觀、科學地制定自己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
    在中國,與電子信息產業有關的行業協會有十幾個,幾乎所有的電子信息產品生產企業都有自己的行業協會,每個協會對本行業產品的平均技術都有一個比較清晰的了解,行業協會代表了行業整體,而非某一個企業,因此,由行業協會制定本行業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的指導意見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客觀性,信息產業部鼓勵這些行業協會自行制定本行業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的指導意見。向信息產業部備案,主要是為了政府主管部門了解行業的整體情況以及實現對行業的監管。

        環保使用期限不需要政府審批。

        十七、問:如果產品中包含需定期更換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部件(如電池、耗材等),且該部件的環保使用期限遠低于產品的其他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定義并標識整個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

        答:一般情況下,根據"木桶原理",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應以最差單元(零部件)的環保使用期限值為準。如果產品中包含需定期更換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部件,可更換的零部件(如電池、耗材等)可以單獨標識。

        十八、問:《管理辦法》是否涉及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的回收、處理、再利用問題?

        答:《管理辦法》的一個立法宗旨就是為了便于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的拆解、處理,減少電子信息產品廢棄后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但《管理辦法》調整的行為是電子信息產品設計、生產、銷售以及進口過程中的行為,對于電子信息產品廢棄以后的回收、處理、再利用等不在《管理辦法》的調整范圍之內。《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提到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是支撐《管理辦法》的標準,這些標準的內容同樣不涉及規范電子信息產品廢棄以后的行為。

        十九、問:《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投放市場"的電子信息產品需要進行相關標注,什么時間可以認為是產品"投放市場"的時間?

        答:產品"投放市場"的時間可以理解為產品一般意義上所說的"生產日期",即產品下線日期。生產日期為《管理辦法》生效日(2007年3月1日)當天或以后的電子信息產品應該滿足《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

        二十、問:《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電子信息產品包裝物"應當依據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采用無毒、無害、易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這是否意味著電子信息產品包裝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也需滿足《限量要求》標準規定的限量值?

        答:本條款為鼓勵性條款,并沒有對電子信息產品包裝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提出具體的限量要求。目前,電子信息產品包裝物也沒有適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二十一、問:用于研發和測試的樣機、模型、樣品、展示品、返修品、暫時進口產品等是否需要進行有毒有害物質名稱、含量、環保使用期限和可否回收的標注?

        答:用于研發和測試的樣機、模型、樣品、展示品、返修品、臨時進口產品等,因為不涉及銷售或"投放市場",所以不需要進行相關環保信息的標注。

        二十二、問:關于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方面的合格評定(包括檢測與認證),中國與國外是否可以互認可?

        答:由于中國《管理辦法》推動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是分"兩步走"實施的,在《管理辦法》生效后,"第一步"僅要求企業對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及含量、環保使用期限、可否回收利用等相關信息進行"自我聲明",這時,將會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為做好"自我聲明"而請相關檢測機構、認證機構進行檢測與認證。這種自愿性的、非強制性的檢測與認證不存在國與國之間的互認可問題。但在進入"第二步"、需要進行CCC強制性認證的時候,由于涉及政府監管,所以就涉及到了國與國之間的互認可問題。而國與國之間關于檢測與認證的相互認可并不是單邊問題,需要雙邊協議來保證,事實上,如果某外國政府與中國政府之間簽署有認證機構之間互認的協議,則中國政府一定承認該國認證機構的認證,否則,將不會承認。

        二十三、問:對于違反《管理辦法》規定的情況,第三章罰則是否界定處罰款項和停產停售情況?

        答:《管理辦法》第三章主要是對違反本辦法中有關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相關規定的處罰規定,并沒有給出具體的處罰額度。處罰的對象包括單位、個人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執法主體包括各級海關、工商、質檢、環保等主管部門。這些執法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違反本辦法所規定的相關條款的單位、個人及相關人員依照本部門相關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二十四、問:《管理辦法》2007年3月1日生效后,即使整機產品生產者具有良好的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但是如果整機產品由于供應鏈上的原因被查出不符合該法規的要求,那么是整機產品生產者還是元器件供應商負這個責任?

        答:如果是整機產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那么即使是元器件造成的問題也將由整機產品的生產者負責任,其中元器件企業的責任應由整機企業自行追溯。如果元器件作為單獨出售的商品被查出不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那么元器件的生產者要負責任。

        二十五、問:《管理辦法》是否有英文版本?

        答:《管理辦法》是中國的法律規范性文件,按照一般慣例,不對外提供英文版本。目前在因特網上有很多英文翻譯稿,有些翻譯得很不錯,可供需要英文譯稿的讀者參考。但如果這些英文版本和中文版本有出入,則應以中文版本為準。

        二十六、問:《管理辦法》是否適用于港澳地區?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管理辦法》不適用于港澳地區。但是,在港澳地區生產、在中國大陸銷售的電子信息產品應滿足《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

        二十七、問:《標識要求》中提到,"含有是指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含量超出《限量要求》規定的限量要求",請問這個"含量"是指在什么中的含量?

        答:根據《限量要求》確定的拆分原則,首先應將電子信息產品或零部件劃分為不同的組成單元(見《限量要求》標準中的表1),"含量"就是指在該組成單元中的含量。

        二十八、問:總則第二款"為生產配套而采購的電子信息產品,供方可以對所提供的產品不進行上述標識,但必須向采購方提供標識所需的全部信息;相應地,采購方應在其生產的電子信息產品上進行標識,且標識信息范圍應包含為生產配套而采購的電子信息產品。"的描述如何理解?

       答:該款的設置主要是為了避免產品在生產制造過程中出現重復標識、資源浪費的情況。根據此款規定,標識可以只出現在最終產品上,但標識信息必須覆蓋該產品的所有組成部分;而上游供應商則有責任和義務為終端產品制造商提供標識所需的全部信息。

        二十九、問:《標識要求》要求標志應清晰可辨、易見、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請問是否有定量的考量標準?

        答: "清晰可辨、易見、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是定性要求,難以用定量的方法考量。但國際上有一些定量方法,可以作為參考。

        三十、問:《標識要求》規定了標志顏色,企業在進行具體標識時是否必須根據標志選用綠色或橙色?

        答:《標識要求》給出的標志顏色為推薦顏色,生產者或進口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標準要求選用其他顏色進行標識,但必須讓消費者和用戶感覺是醒目的。

        三十一、問:《標識要求》規定的標志規格最小為5mm×5mm,如果制作這樣大小的標志貼在產品上很不顯眼,怎么辦?

        答:《標識要求》給出的標志規格僅為最小要求,標注時可以根據產品規格的實際情況將標志按比例放大。

        三十二、問:手機產品的銘牌一般在電池倉內,標識可否同銘牌一樣,標注在這個位置上?

        答:《標識要求》對標注位置的最低要求是標識應標注在消費者使用產品時的可見部位,手機產品的電池倉是消費者使用產品時可見的部位,所以手機產品可以將標識標注在電池倉內。

        三十三、問:產品的操作使用說明書和包裝為一體時,可否將標識標注在包裝上?

        答:嚴格地說,按照《標識要求》的要求,標識應標注在使用說明書中。但特殊情況下,如上述使用說明書和包裝為一體時,也可以將標識標注在包裝上。

        三十四、問:是否可以在電子版產品說明書上提供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和含量?

        答:電子版產品說明書(刻錄在光盤或磁盤上)作為說明書的一種,在產品無其他紙質說明書的情況下,可以作為標識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和含量的一種載體。

        三十五、問:生產者或進口者是否可以僅在企業網站上進行自我聲明?

        答:以下兩類產品可以僅使用網站公布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及含量等信息,但生產者或進口者必須將可獲取相應信息的網址準確告知用戶,并保證用戶可以得到此信息,如果由于僅通過網站進行聲明使用戶未得到相關信息而產生法律糾紛,生產者或進口者視為違反《管理辦法》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 最大表面的面積小于5×103mm2或形狀不規則的元器件產品;
        2. 僅可以作為非家庭用戶和非個人用戶的產品。

        三十六、問:《標識要求》表1最下方通欄括號中的內容是什么意思?

        答:《標識要求》表1最下方通欄括號中的內容不是企業填寫表格時的通用要求,生產者或進口者在使用時可以將括號及其中的內容替換為與實際情況相對應的描述。由于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既可能包括企業經過努力可以實現替代或減量化的,又可能包括目前由于技術或經濟的原因暫時無法實現替代或減量化的,設置括號的目的是允許企業進一步說明,以區別兩類不同情況。

        三十七、問:《標識要求》要求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名稱及含量的標識應對應到部件,請問產品的部件應如何劃分?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部件是否需要標識?

        答:部件是一個產品中由多個元器件組成的、具有相對獨立功能的元器件組合。電子信息產品種類繁多,產品的部件劃分不可能一一列舉,具體的部件劃分方式由企業自行規定,只要符合行業慣例即可。按照《標識要求》的有關規定,產品僅需"對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所在部件標識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名稱及含量",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部件(即表格中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含量全部標"○"的部件)并不強制要求以《標識要求》表1的格式在產品說明書中列出。

       三十八、問:《標識要求》中提到的"環保使用期限內的使用條件"、"配套件特別標識"等指的是什么?

        答:不同使用條件下,同一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可能不同,所以,生產者或進口者在標識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時有必要在說明書中說明產品達到標示期限的使用條件。此外,由于整個產品的環保使用期限是由壽命最短的一個零部件決定的,所以,耗材、電池等特殊的配套件可以采用單獨的標識,而整機則應在說明書中說明其標示期限所覆蓋的部件范圍。

        三十九、問:《標識要求》中提到"電子信息產品的生產日期即為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請問產品的生產日期應如何標注?

        答:由于《管理辦法》和《標識要求》引入了環保使用期限的概念,所以生產者或進口者應對環保使用期限的起始時間即產品的生產日期予以標識。生產日期可以標識在產品或產品包裝上,標注格式可以采用年、年周、年月、年月日等,也可以采用產品序列號、商品條碼等包含產品生產日期信息的企業通用的產品標注方法。采用產品序列號、商品條碼等方式進行標識時,生產者或進口者應為消費者或監管部門提供必要的生產日期查詢服務。

        四十、問:企業自行制定環保使用期限有困難,是否有可以參照的通則?

        答:目前"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準工作組"組建了一個新的項目組,其目標就是研究制定產品環保使用期限的通用要求。該項目組正在制定《電子信息產品環保使用期限通則》,該通則為指導性技術文件,僅供企業在制定產品環保使用期限時參考。

        四十一、問:《標識要求》中提到的"回收利用",是指在原理上的回收利用還是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的回收利用?

        答:《標識要求》中定義的"回收利用"是從原理上解釋的"回收利用"。按照此定義,所有電子信息產品都是可以回收利用的。從環保的角度出發,垃圾其實是放錯了位置的資源,《標識要求》的目的是鼓勵將廢棄的電子信息產品集中處理,不要隨意丟棄。

        四十二、問:《標識要求》中規定"標識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志的產品表示其可以回收利用,不應隨意丟棄",這是否意味著生產廠家必須承擔對電子信息產品的回收任務?

        答:這句話是用來提示消費者和產品用戶的,并不是對企業的要求,《標識要求》不涉及解決產品回收利用的規定。

        四十三、問:GB 18455-2001是一個什么樣的標準?如何得到該標準的有關信息?

        答:GB 18455-2001全稱為《包裝回收標志》,是2001年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通過引用而成為《標識要求》的一部分,解決了《標識要求》關于包裝物名稱標識的問題。有關GB 18455-2001的問題可以直接向該標準的起草部門咨詢。

        四十四、問:產品包裝用的打包帶、透明膠帶、填充物、保護和分隔產品用的小型塑料袋等輔助包裝物是否需要標識?

        答: GB 18455-2001標準6.2條規定,"每個包裝件上一般僅標打一個標志"。其中,"包裝件"是指產品及包裝物以銷售、運輸為目的通過包裝操作結合而成的有機整體。按照此規定,企業僅需在產品包裝件最外層的主要包裝物上標打包裝回收標志,對其進行包裝物材料名稱的標識,打包帶、透明膠帶、填充物、保護和分隔產品用的小型塑料袋等輔助包裝物我們鼓勵標識,但不作強制要求。

        四十五、問:什么叫"有意添加(有害物質)"?某公司的產品中被查出鍍層中有害物質含量超標,而該公司確實是無意的,該公司是否不應該受到處罰?

        答:《限量要求》中對"有意添加"已有明確定義,引入"有意添加"的概念是為了解決金屬鍍層難于按照均勻材料來拆分檢測或判斷的問題,但由于"有意"或"無意"在實際的操作中無法判斷,所以引用了《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方法》標準作為客觀判別依據。一般情況下,只要不有意使用或添加,鍍層中的有害物質是不會超標的。為避免少數人以"無意"作為借口,若查出超標使用有害物質,則必須受到處罰。

        四十六、問:《限量要求》中提到的"檢測單元"是不是就是電子信息產品的組成單元?

        答:實際上是的,采用不同名稱主要是考慮到使用的方便。"組成單元"是相對于電子信息產品來說的,而實施測試的時候則通常使用"檢測單元"。標準中還規定了"檢測單元"必須是"組成單元",這樣得到的結果就可以與要求的限值對照以判斷合格與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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