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本規劃,是全社會共同的義務,更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責任。各級人民政府都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大工作力度,確保環保投入,引導社會資源,做到責任有主體,投入有渠道,任務有保障,逐項落實本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保證措施。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是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已經下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層層分解,落實到各地區,落實到重點行業和單位,確保完成。
要在本規劃指導下,抓緊編制重點領域、流域和地區的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要做好環境保護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規劃的銜接協調,相互促進,同步實施。各地區也要做好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劃的編制,經批準后實施。
加強部門合作,共同推進規劃實施。發展改革部門要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產業、價格、投資政策,把重點環保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財稅部門要研究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支持環境監測預警體系、環境執法監督體系建設。建設部門要做好城市污水、垃圾處理、園林綠化等環境建設與管理。國土資源、交通、水利、農業、林業、旅游、海洋等有關部門也要依據各自職責,支持和推進環境保護。
環保部門要建立評估考核機制,加強對規劃執行情況的督促和檢查,加強環境統計和監測,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重點工程項目進展情況、重點流域與重點城市的環境質量變化情況。
在2008年底和2010年底,分別對本規劃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和終期考核。
提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