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市水污染危機已經緩解。經調查,此次污染系該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向主水口上游偷排污水所致。目前,肇事公司法人代表胡文標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2月22日《東方早報》)
鹽城水污染事件,固然有著“天災”方面的偶然因素——比如大雨導致污水泛濫;但毋庸諱言,它也存有“人禍”因素,比如監管不到位,污染企業成“標兵”等。從這個層面講,鹽城水污染存在著必然性。這種“必然性”的可怕,不僅在于水污染本身,因為假如我們任由這種“必然性”潛滋暗長,最終它還將污染我們的監管體制和社會公共責任。
與天災相比,“人為因素”為禍尤烈。有著“鹽城市十大標兵企業”光環的標新化工有限公司,就位于取水口上游約11公里處。而一個基本常識是:化工等可能產生污染的企業只能處于下風口,建于城市、河流的下游。所以“標兵企業”赫然居于上游,不啻挖下一座“污染必然發生”的墓穴。
而等到這起極端污染事件爆發,我們看到的卻只是,“肇事公司責任人胡文標已被采取強制措施;該市市委書記還帶頭在市民家中飲用恢復后的自來水。”這難道就是應有的反思態度嗎?
在民意不能制度化地納入政府決策渠道時,當外部監督長期疲軟時,公權力行使可能缺乏對民意的敬畏,而在非理智的擴張中對公共利益造成戕害。這是政府公共責任的污染,而這樣的制度性污染可能傷害民眾參與熱情,間接污染每個公民對社會所應承擔的公共責任。
政府必須悉心呵護公眾每一份參政熱情,尊重每一個民意表達,并以之作為衡量執政尺度的標桿。不妨從鹽城水污染事件的處理中,開始這種努力。時刻銘記公共責任,防止類似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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