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蘇昆山市舉行的“2013中國環保上市公司峰會”上,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國土壤環境綜合治理的規模大、周期長、技術難,需要幾十萬億元資金來推動。為此,環保部在重點考慮耕地優先保護、污染源控制、污染場地風險管控、實行土壤修復示范點以及加強土壤環境監管能力五個方面的基礎上,目前正在制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
“一旦土壤治理這個市場打開,規模遠遠會超過大氣和水源治理。在投入規模上,沒有幾十萬億元是不行的。”環保部生態司司長莊國泰如此坦言,面對日益緊迫的生態與建設需要,出臺土壤污染治理相關政策和法規迫在眉睫。
莊國泰表示,目前制約整個土壤污染治理產業發展的難點有三個:一是資金問題;二是法律責任問題;三是機制體制問題。
首先,現在土壤治理一直在強調政府責任,但地方政府財政能力有限,污染土壤治理資金籌集難度很大。面對普遍存在的環境容量壓力日益加大和建設用地的日漸窘迫,各地政府也都急待修復利用被污染土地,但無一例外都遇到資金問題。例如,蘇州化工廠原址,企業已完成搬遷6年之久,地塊估價高達數十億元,但由于始終沒有得到修復,至今地方政府不能掛牌拍賣交易。這在寸土寸金的蘇南不能不說是件憾事。顯然,污染土地已經成為不少地方政府手中的“燙山芋”:欲掛牌拍賣,卻因土壤沒有修復而不得為之;欲修復治理,卻難以籌集相應巨額資金。
其次,落實企業責任目前很難。“土壤污染有歷史性,現在很難找到污染企業,即使找到了,企業或已改制或已幾易其主,難以說明白到底是誰的責任。為此,為了有效開展土壤污染治理,必須借助于法律及法規的約束力。”莊國泰說。
再次,土壤立法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立土壤污染防治法;另一種觀點主張立土壤環境保護法。因為專家評估認為,從投資對比模式上看,對土壤實施先行保護投入只需1元,風險管控需10元,而治理則需100元。從中國現在的監管能力來看,土壤的防治更難。
在今年1月,我國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這一《通知》對我國正在制訂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有什么影響呢?對此,莊國泰做出了解釋。他說:“這個工作安排實際上就是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的規劃。因為它是去年11月初才上報到國務院討論,因時間因素,所以就把規劃最后改成工作安排來發布。”
莊國泰認為,行動計劃跟工作安排有三方面差別:一是“長”,行動計劃的時間跨度更長;二是“實”,即把行動計劃的內容做實;三是“新”,行動計劃提出的措施更新,把國家對土壤保護的要求進一步落實。
對此專家表示,顯而易見的是,不論最終是立土壤污染防治法,還是立土壤環境保護法,相信離這一天都不再遙遠。需要提醒化工企業的是:在污染土壤治理上雖然眾說紛雜,但“誰污染誰治理”一直都是主流聲音,這一點企業應有一個清醒的認識。
那么,搬遷企業對此又如何看待呢?南京長江涂料有限公司生產部環保經理謝菊興表示,污染企業對土壤修復治理應該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但值得強調的是,對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復,在委托專業環境監測機構進行全面“體檢”、拿出治理方案后,一定要引入第三方監督,對土壤治理的技術、方法等每一個過程都要進行嚴格監理,以對社會和后人負責的態度,保證治理不走過場,這點非常重要。
“作為搬遷企業,我們認為有義務主動將土壤污染的基本情況及治污的建議提交給相關部門,這是每一個現代企業應履行的社會責任。”謝菊興告訴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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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內許多地區都在加快包括化工在內的污染企業搬遷和出城進園步伐,為此各地均騰留出大量原化工廠所在地塊,而這些地塊大多需要進行污染治理修復。以江蘇為例,目前已開始修復和尚待修復的污染土地數量十分龐大。如蘇州化工廠原址,占地600畝;南京化工廠原址,占地700畝;南通姚港化工區,占地600畝;常州化工廠原址,占地1500畝;江蘇北方氯堿原址,占地580畝。從地域上來看,目前已呈現出這樣一種態勢:社會經濟越發達的地區,退出污染地塊的速度越快、數量越多。
土壤修復花費巨大,以轟動一時的武漢漢陽區赫山地塊為例,當地政府未經修復即將污染嚴重的原武漢市農藥廠所在地塊(即赫山地塊)以4.055億元賣給武漢三江航天房地產公司,造成工人中毒暈倒。當地政府不得不收回地塊,退還開發商土地款,又賠償了1.2億元。該地塊仍在修復中,修復時間估計將長達3年,成本預計超2.8億元。
土壤修復立法值得期待
化工企業出城進園是件好事,但近年來各地這樣集中地、大規模地實施化企搬遷,無疑制造了一個新的難題——污染土壤修復。土壤修復是個難題,難在法律依據難尋、治理資金難籌、責任難落實等。顯然,面對這個棘手問題,各地都急切希望政策明朗,有關法規盡快出臺。
“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是近年來土壤修復領域的真實寫照,該出來的大政方針遲遲沒有出現。為此,地方政府急、用地單位急、周邊百姓更急。
實際上,盡管相關法規暫未出爐,但經過近幾年的熱議和醞釀,一些主流呼聲已初露端倪。比如,污染地塊一律遵循先修復再開發的原則;第一責任人是政府,實施主體是原企業或者土地使用者;所需費用,一部分出自對搬遷企業的補償費,一部分出自土地開發單位享受到的減免、配套費等等。
目前,隨著環境保護部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過渡實施,相信相關法規出臺已指日可待。為此,涉及到土壤修復的化工企業應該有所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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