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31 02:23:59
垃圾處理設施是環境基礎設施,如果垃圾處理之后又產生了新的污染,那么環境設施豈不成了“污染轉換器”?垃圾處理廠豈不成了新的污染源?
兩種技術從理論上來說都可以焚燒處理垃圾,然而在實際應用中各自暴露出嚴重的缺陷,這中間到底存在什么問題?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總工徐海云認為,加強監管的問題不解決,垃圾焚燒處理設施的環境效益就不能保障。原因有二:
其一,現有爐排爐工藝尾氣中二惡英排放能否達標,其檢測數據是階段性的還是連續性的,需要更嚴格的監管和檢測手段來控制;
其二,在目前的電價補貼政策下,現有流化床工藝摻燒燃煤的比例需要嚴格的監管,否則難保不向小火電方向發展。
但是,監管問題之所以總是難以解決,是因為其牽涉到國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企業利益和全民利益等多方面的博弈。
在2006年9月7日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發改環資[2006]1864號)中,規定“垃圾焚燒發電采用流化床鍋爐摻燒原煤的,垃圾使用量應不低于人爐燃料的80%(重量比),必須配備垃圾與原煤自動給料顯示、記錄裝置”。然而,實際運行中的項目卻有很多都沒有執行這個規定。在沒有制定詳細的垃圾熱值評估標準、垃圾發電補貼政策不夠完善的情況下,在經濟利益和社會環境利益之間,企業為了利益最大化,很可能會選擇前者而違規操作,大量摻燒原煤。
而對此的監管主要由地方執行,但從地方角度來看,一方面,建設垃圾處理設施有利于引進資金(或獲取國家資金支持);另一方面,垃圾焚燒發電可以滿足地方電力需求,同時上網電價又能享受相應補貼,這就相當于將地方垃圾處理的部分成本讓大家來分攤,這樣一來,地方何樂而不為?在明確的經濟利益和模糊的環境效益之間,如何保證地方監管的主動性?“實”的地方利益和“虛”的國家利益之間的博弈,哪一方的勝算更大?答案不言自明。
從以上簡單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垃圾焚燒工藝的發展面臨多方面的問題,解決之道在于從國家層面上建立有針對性的標準體系、檢測體系、監管體系,并逐步納入法制化軌道,法律法規務求詳盡、全面,從而確保地方和企業的經濟利益不損害甚至服從國家和公眾的環境利益。